[摘要] 顾先生看中了一套精装样板房,本想情人节给心上人一个惊喜,谁知看房时的惊喜却变成了搬入后的一场虚空。日前,闵行法院受理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不过,由于举证不利,顾先生终仅获补偿款1万元。
开发商11个月交房,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共3.4万元,而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太高,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6435元。那么,交房违约金该怎么算?
违约金约定为“万分之五”
2010年11月9日,梁某购买武汉某集团公司开发一套位于新洲阳逻东方新天地房屋,房屋总价218860元。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则自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天按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随后,梁某按时交清了购房款,但该公司未按约交付房屋。直到2012年9月12日,该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梁某发出收房通知。
交房,该公司拒付购房款万分之五违约金3.4万元,今年11月,梁某向新洲法院起诉。
法院:违约金太高判赔6400元
法院认为,购房合同真实有效,该公司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重新核定。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依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依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增加,应当以违约造成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交付房屋,按照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
诉争房屋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超过了损失30%,应适当减少(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交房违约金约定过高,当事人请求减少,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法院调查到,阳逻东方新天地同地段同类房屋月租金标准450元,计算11个月,并上浮30%,其违约金为6435元。
近日,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梁某支付交房违约金6435元,并在90日内协助梁某办理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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