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白蚁防治
第三节装修、改造管理
第四节安全鉴定
第五节危险治理
第四章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章总则
条 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 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 、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 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房产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市)县房产 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监、 、卫生医疗、文化、体育、价格等 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工商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本条 至三款所述房产 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房产 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 房产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 ,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对于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举报、投诉。房产 管理等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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