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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收房地产税?先把这些绊脚石给移开!

九个头条网  作者:渐叟  2015-08-10 11:22

[摘要] 8月5日,众人翘首以盼的“房地产税”在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周向社会公布,新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房地产税法等7部税法正式纳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表明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程提速,社会关注的房地产税法已正式提上国家立法日程。

Q1:国家要不要纳税?

A:这个疑问很有意思。在一般人看来,我国城市土地,国家才是土地 者,房地产税的终负担者——也就是说,国家才是纳税人,而不是居民。

不过,根据产权学派观点,这笔账不是这么算的。权利是有价的,对房地产征税,实际上是对实物形态背后的权利征税:这些权利包括 权、使用权、转让权、 权等,虽说城市土地是国有的,但居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中的受益物权,允许转让和受益,如果没有期限限制,几乎等同于 权。而且政府的公共服务如地铁、公园等,也使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居民获得了便利。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居民购房房价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在使用权上也缴纳了租金,再对房地产征税,不是重复征税了吗?不过,出让金和房地产税是两码事:土地出让金是买卖市场范畴,而房地产税则是公共财政范畴,只不过大家争议的焦点可能在于,这笔钱本应该给农民,也就是土地原本使用者,而不是再给政府交一道钱。关于这一点,事儿哥以为,对城市居民的征税是铁定的了,只看新税法会怎样自圆其说。

Q2:使用权还是只有70年?

A:这可算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上面说到,居民对土地 权如果没有期限限制,几乎等同于 权。问题在于,不同法律间有矛盾。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地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而1994年通过,2007年8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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