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成都出台房地产新政,自2024年4月29日起正式施行。政策主要集中三个方面:
(一)科学精准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全面推动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新机制,着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二)深化实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红、橙、绿”三色管理,对住宅及商服类用地供销比偏高的区域,适当减少用地供应。
(三)鼓励市场主体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相关要求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市、区(市)县国有企业通过租购闲置商业办公用房作为办公、公共服务及产业使用,推动商业办公用房市场良性循环。
市场主体改建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支持政策,具体如何申请?
各市场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认定书可以享受如下支持政策:
一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是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税收优惠。
三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五是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申报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行融资。
六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七是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
(四)全市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施公证摇号选房,由企业自主销售。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项目,鼓励企业采取公证摇号选房销售。
(五)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走深走实,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会议要求,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制度,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推动合规企业项目“应推尽推”“应进尽进”“应贷尽贷”,支持房地产项目建设交付,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六)支持车位与住宅同步销售;合理设置新出让住宅用地车位规划配比。
支持商品住宅预售(现售)时同步销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住宅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管理,能够更好地满足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同步购买机动车停车位的需求。
(七)全市范围内住房交易不再审核购房资格。全市范围内住房交易不再审核户籍、社保等购房条件,不再限制购买套数。
(八)推广首层架空层用于公共服务空间设置,提高住宅阳台等半开敞空间比例,推动郊区(市)县开发低密度、高品质住宅产品,进一步加大高品质住宅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