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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新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沉默是金2021-09-07 10:19:00

为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首次明确了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并重点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成都在率先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 SUMMARY

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国务院明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公租房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由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提供实物房源和货币补贴,执行严格的准入、退出管理。

结合需求实际,成都市提出“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具体如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都市住建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进行了详细发布和解读。

专门针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 SUMMARY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

根据《实施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租金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 SUMMARY

具体租金标准如何?

,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90%;

第三,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其中,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住建局定期发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根据《实施意见》,成都市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为了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实施意见》提出,要在产业功能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人城产融合发展。

# SUMMARY

加快发展,政策支持如何?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支持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等进行改建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在土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例如,在土地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再如,报经批准后,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而在财政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可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成都市还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项目审批、房源信息发布等“一网通办”“一站式”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 SUMMARY

如何加大房源供给?

多方主体参与,多种渠道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在先行先试、形成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先在国有企业实施,待时机成熟后,再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目前国有企业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房源筹集。

,盘活存量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含符合条件的配建租赁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国有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第五,现有集体土地存量房屋改造。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聚焦“强保障”,优化租赁住房供给结构

# SUMMARY

为什么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院长严荣看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的支持政策措施,将会在五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即新市民、青年人将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能够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所谓“租得到”,就是通过缓解当前租赁住房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让新市民、青年人能够租到合适的房源

所谓“租得起”,就是通过发展小户型和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改善可支付的问题。

所谓“租得近”,就是通过特别强调或专门强调引导人城产融合、人地房联动方面的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就业岗位和交通便捷相对集中区域,从而促进职住平衡。

所谓“租得稳”,就是通过稳定供应,并且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推动租赁关系相对稳定,让新市民和青年人能够稳定地以租住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

所谓“租得好”,就是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能够逐步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出台的《实施意见》,既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也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结合成都发展实际提出的创新举措。

下一步,成都市将进一步聚焦“强保障”,抢抓国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力度的政策机遇,以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为抓手,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热点关注问答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的联系与区别?

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都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补充。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由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负责提供实物房源和货币补贴,执行严格的准入、退出管理。

二、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发展目标?

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需求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我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让新市民、青年人能够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是多少?

申请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其中:

(1)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20〕3号)规定执行。

(2)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90%。

(3)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住建局定期发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适当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配套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二是报经批准后,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三是报经批准后,可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在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规划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四是报经批准后,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财政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市、区两级财政在现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中,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三是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七、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房源筹集方式?

按照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区两级国有企业先行实施,在形成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目前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房源筹集。

一是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有存量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支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支持国有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是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五是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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