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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 地方现分歧 评估机构或成关键

财新网  2011-01-03 09:33

[摘要] 对居民自住房屋征收房产税,这一贯穿2010年全年的政策悬念仍未现形。房产税目标主要是调控房价还是筹集收入?“借道”现有税种还是开征新税?土地、住房、财税等部门权责如何协调?当重庆和上海将房产税试点的申请提交国务院,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便浮出水面。

对居民自住房屋征收房产税,这一贯穿2010年全年的政策悬念仍未现形。房产税目标主要是调控房价还是筹集收入?“借道”现有税种还是开征新税?土地、住房、财税等部门权责如何协调?当重庆和上海将房产税试点的申请提交国务院,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便浮出水面。

“对很多重大问题,各方存在很大分歧。”一位接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向本刊记者透露,对居民住房征税可能比设想的要慢,遇到的实际问题,也比想象复杂得多。

此前,重庆和上海对居民自住房屋征税的方案,就是改造现有的房产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自住房屋。这一方案无需开设新税种,只需修改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即可。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然坚持改革初期确定的整合现有税种、开征新税的思路。

“重庆和上海的试点申请由国务院决定,还没有听说有明确的回复。”一位财税专家表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改革已达成共识,不只是取消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个人 非营业用房产的 优惠,而是要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整合为全新的房地产税,同步出台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不仅如此,在房产税改革过程中, 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取向、征收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评估机构设置等,也是争议的焦点。

“修旧”还是“立新”

房产税在中国并非新税种,1986年10月即在城市、县城等按年征收,当时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 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目前拟议的房产税改革,就是将征税对象扩大至个人非营业用房产。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对本刊记者表示,要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 简单的方法就是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取消 规定。

这一方案,在政府强调税收调控楼市的背景下提出,因为无需开设新税,不涉及人大立法程序,被认为是推进改革的“捷径”。不过,专家认为,这一方案在操作上会面临难题。

目前,中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有两个税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仅仅对《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扩容,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就需要分别评估土地和房产价值,分别征税。众所周知,房产的价值与地理位置密切相关,将土地和房产分割评估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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