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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范围将扩大 今后大力发展公租房

长江日报  2011-10-31 16:23

[摘要] 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加强住房保障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 领导多次就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出重要指示,国家有关部委密集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

住房保障范围将扩大今后大力发展公租房

编者按:按照国家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要求,我市从出台政策、加强土地和资金保障等方面全力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发展。日前,全市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社会的配租工作在洪山区正式启动。在配租之前,笔者就公共租赁住房有关问题采访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周玉珍局长。

问:请介绍一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情况?

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加强住房保障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 领导多次就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出重要指示,国家有关部委密集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年初,省政府与我市签订了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的目标责任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5月市政府 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武政办〔2011〕79号),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5月底,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承诺,在今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公示、配租、管理、退出等相关政策配套文件。按照工作要求,我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利用“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试点意见》、《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流程》、《关于公布2011年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住房条件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文件。随着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度的不断加快,其申请、配租、租赁和退出管理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问: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它的建设标准是多少?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宅,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建筑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标准进行了统一装修,承租户只需配少量家具、电器即可入住。

问:请介绍一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情况

答:我市在今年正式开始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为完成“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的工作任务,我们创新工作思路,通过“五个一批”的方式积极拓展房源筹集渠道,取得了实效。一是政府 购 批。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落实财政资金,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遍商品住房中购 批公共租赁住房。如江汉区政府突破辖区土地资源不足的障碍,购买盘龙城“中城时代”部分小户型住房作为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二是要求国有企业 建设一批。依托市地产集团、市光谷 公司、省联发投等国有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相关政策,实现企业自我营运,自我管理。三是鼓励用工单位自建一批。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高校利用自有用地建设职工 、宿舍,并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畴。四是政府 一批。采取政府统一的方式,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安置后多余的安置房源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此举得到住建部督查组的充分肯定。五是在商品住宅配建一批。出台在商品房开发、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按照5-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政策。

截止目前,我市今年共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项目47个,共30906套,其中:政府 购买项目7个,2776套;国有企业新建项目13个,15558套;企业、高校自建项目23个,8590套;政府4个项目,3982套。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有24个(含定向供应),除产业园区外,大多数公共租赁住房都位于交通便利、生活设施相对完善的地段。其中:东湖高新区6个,武汉经济开发区4个,洪山区3个,江岸、硚口、汉阳、东西湖区各2个,江汉、武昌和化工新区各1个。截至10月,这24个项目中达到基础施工的有10个,达到结构2层的有4个,达到结构封顶的有10个。按照市政府要求,洪山区率先试点,南湖村、马湖村两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筹集的近900套公租房房源年内可实现配租。我们通过洪山区项目试点,积累工作经验,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在全市逐步推开,建设和管理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有三个群体: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其中,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部分新就业职工(单位无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园区和用工单位自建自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问:申请政府类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条件?

答:我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分类申请的原则,将申请对象分为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两大类。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申请人须具有稳定工作,即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固定劳动(聘用)合同,或为各类 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标准;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符合前三项条件且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五年;上年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均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所在城区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租住公房,直系亲属在本市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即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我市2011年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住房条件已经制定:对于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条件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1500元以下,单身居民平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住房条件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对于新就业职工,收入条件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单身职工平均月收入2500元以下;住房条件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且未租住公房,直系亲属在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远城区可参照这一标准,确定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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