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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范围将扩大 今后大力发展公租房

长江日报  2011-10-31 16:23

[摘要] 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加强住房保障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 领导多次就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出重要指示,国家有关部委密集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

问:如何获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答:我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分类审核和个人申请登记、公示公开、资格核准制度。不同的申请对象采取不同的流程,主要也有两类:

一是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模式。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六类资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户籍、身份(含居住证)及婚姻情况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区房管部门。区房管、民政部门先后就申请家庭的住房和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住房和收入等状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

二是新就业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进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由其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向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需提交以下七类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含居住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以及毕业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其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统一报所在区房管部门审核,申请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汉现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放《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

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入“黄鹤英才计划”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市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须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不受收入、学历和毕业年限限制。

问:请介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具体程序

答: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按照“进入轮候名册-项目公告-登记-选房-公示-签约”的程序进行。持有《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通过公开摇号分别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备租赁条件后,由区房管部门编制租赁方案,报市房管部门备案确认后发布项目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有选房意向的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原件,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登记,并选择房型,按照不同房型种类和轮候序号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须按照要求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按照选房顺序依次参加选房,申请人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而未能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原有轮候序号予以保留;选房结果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场予以公布,区房管部门要将结果在政务网站等媒体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申请人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15日内,应与运营主体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 短为一年, 长不超过五年。

问:如何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发放租赁补贴?

答:由区房管部门确定项目的市场租金参考价格,市物价、房管部门根据市场租金参考价格审核认定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计算公式为“申请家庭应享受补贴金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申请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申请家庭人口数”。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和财政部门综合确定。按照三口之家、无房户的标准计算,补贴金额约为市场租金价格的30%左右。

租金和补贴拟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每季度末,区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编制保障家庭(个人)租金补贴清册,报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对于符合补贴条件、按期缴纳租金和合同约定相关管理费用的租户核发补贴。这种“明补”方式,相对于将固定比例补贴直接在租金中扣除的“暗补”,一是体现相对公平,保障家庭可根据统一的补贴标准,结合家庭的人口状况和支付能力选择面积大小不同的公租房租住;二是保障有效退出,一旦租户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而拒不搬出时,可以停发补贴,以继续收取市场租金方式督促其尽快退出。

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答:租户主要承担四项义务:一是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二是承租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区房管部门申报;三是按期及时缴纳租金,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单位应按照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四是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问: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有三种情形,一是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二是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区获得住房,且超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住房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三是租赁合同解除,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和出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以及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它违约行为。其中因第三类情形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操作程序,即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不予发放补贴,并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金;拒不腾退住房的,运营主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今后在本市范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资格。必要时运营主体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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