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疆新建的保障房,建筑墙体都应选用外墙外保温体系,并且在冬季每套房至少有一个房间可晒太阳。2月28日,适合新疆特色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下称《标准》)5月1日起施行。
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叶晓敏报道)今后,在新疆新建的保障房,建筑墙体都应选用外墙外保温体系,并且在冬季每套房至少有一个房间可晒太阳。2月28日,适合新疆特色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下称《标准》)5月1日起施行。
当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出台保障房建设标准在我区尚属 。《标准》对保障房的选址、规划、建筑、设备、装修与设施、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做了详细规定,这将使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标准可依,起到保证工程质量和居住品质的作用。
保障性住房项目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保障性住房明显部位镶嵌 性竣工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竣工日期等内容。同时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制度。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回访保修义务。
据悉,在2011年超额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基础上,今年我区将加快建设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和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步伐,计划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29.5万套。
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房截转项目将于3月前开工,新建项目在第二季度须有50%以上的项目动工,第三季度保障房开工率必须达到100%。
政策解读
优先选择市政设施完善区域
《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 、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应为城乡规划近期重点发展的区域,并满足房屋建设的地质安全及环境卫生要求。
目前,新建保障性住房应以小区、组团或单栋建筑的方式进行规划。道路交通组织应有序、便捷、通畅,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道路应按无障碍要求进行设计。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安全、经济、适用的健身、休闲设施。
建设绿地与机动车停车位
《标准》规定,保障性住房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安全、经济、适用的健身、休闲设施和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宜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并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当规划无要求时,机动车停车率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停车率不小于30%、廉租房停车率不小于10%的标准。
同时,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在旧区改造中插建的保障性住房,改造后的绿地率不低于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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