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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税新政真可以打击 打压高房价?

房天下今日话题  作者:石少军  2010-05-28 00:33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26日公布《关于土地 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 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专家指出,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 税清算的情况下,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土地 税清算从严执行。新国十条”将土地 税清算作为税收调控的政策之一,在地方细则中表示要加紧推进土地 税清算

各地管理办法

北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 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 税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 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对土地 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问题

1.按照土地 税有关规定,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行为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到房地产座落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一个建设项目不论转让次数的多少,只办理一次纳税登记手续。

2.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应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后7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后7日内填报土地 税纳税申报表。如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于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契约后7日内填报《土地 税纳税申报表》。 全文>>>

广东: 条为加强土地 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 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 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 税。

第三条 土地 税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在本省境内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第四条 土地 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源零散的,也可委托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30日内,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期限等。全文>>>

大连: 条为了做好大连市土地 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土地 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土地 税。

土地 税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和个人、外商 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只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 税。

第三条 土地 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 额。

第四条 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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