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在婚姻法的新规定,即使去世了房子是谁的还是谁的,国庆假期儿女们都来了,这次我俩说去领证,再也没有人反对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把老人和子女跨过死亡的展望重新拉回到眼前的婚姻里终于可以领证了,婚姻终于圆满了。
“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有人质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否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专家对此回应称,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精神,不能机械地适用,更不能割裂开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 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
对于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 的问题,专家则表示,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也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 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确定赠与一方”是针对“闪离”保护老人
专家还指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便于法院实际操作,更多考虑的是中国国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而且一般不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子没有子女配偶的份,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去年底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老年人发表意见,呼吁明确规定给子女买的房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对农村女性权益保护方面,专家表示,在农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一旦夫妻出现离婚,房产的处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婚前财产个人 ,婚后财产夫妻共有,这是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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