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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文化、产业、居住、环境四项基本城市功能, 城区划分成16个地名区块,每个区块都有自己独特的命名指引导则,取名时要根据区块内特有的词源进行
核心提示
■根据文化、产业、居住、环境四项基本城市功能, 城区划分成16个地名区块,每个区块都有自己独特的命名指引导则,取名时要根据区块内特有的词源进行
■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楼层在7层或高度在24米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开工建设前须办理名称备案,同时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不得使用外文
■历史存在过、但现在没有使用的老地名,如确有丰厚的文化底蕴和重要的历史价值,又符合地名使用要求的,可考虑重新恢复使用。未被恢复使用的,应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城市公共设施使用洋地名、企业名都将不再允许出现;而具有文化底蕴的老地名,将考虑恢复使用……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切实提高地名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成都市地名管理工作特点,市民政局与市规划局联合委托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2015—2020》(以下简称《总规》)。该规划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地名管理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城区分16个地名区块取名
地名是城市管理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信息,又是一种社会文化形态,近年来成都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地名管理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过去我市地名命名滞后,道路工程名滥用、建筑物洋名泛滥问题突出,如大家熟知的羊西、红星路南延线、IT大道等,虽然建成后市政府已分别命名为蜀汉路、科华南路、金辉路等,但纠正难度大、成本高,给城市管理和社会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和不便。”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解决地名命名滞后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编制全市域地名总体规划,加强地名管理的“顶层设计”,为地名命名、地名文化保护等提供前瞻性的控制和引导,为地名管理提供较为全面、系统及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使地名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总规》应运而生。
据了解,《总规》要求形成“1+1+14”体系的全市地名规划空间框架, 个1是指成都 城区。第二个1是指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14是指14个郊区(市)县,具体包括都江堰、彭州、新都、郫县、青白江、蒲江、大邑、崇州、邛崃、金堂、温江、新津、双流和龙泉驿。
《总规》将 城区打破 区划界限,以高速公路、主干道、次干道或铁路、河流等人工、自然边界为依据划分界限,根据文化、产业、居住、环境等四项基本城市功能,一一划分成老城区块、牛市口—东站区块、玉林—九眼桥区块、双楠—红牌楼区块等16个地名区块,每个区块都有自己独特的命名指引导则,取名时要根据区块内特有的词源进行。
以老城区为例,在小规模的旧城改造中、更新中,若有少量零散地名要素需要命名,《总规》就建议可以根据指引中的词源素材进行派生利用、植入相应的命名。如体现自然地理的词源素材锦江、饮马河,体现城市功能的永陵博物馆、人民公园等。
不达标准 不可以叫大厦广场
据介绍,《总规》制定了地名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则。过去,成都市建筑物名称中洋名泛滥的现象比较普遍,社会各界对“洋名”“怪名”的意见比较大。2014年10月1日出台的《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共设施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命名。”《总规》为贯彻落实《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具备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楼层在7层或高度在24米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开工建设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名称备案,同时提出了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不得使用外文、不得重叠使用通名等禁止性规定和建筑物使用“大楼”“大厦”“”“城”等作为名称的具体标准,如使用“大厦”、“商厦”,要求建筑物具有 或商业等功能,且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城”则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有文化底蕴的老地名 考虑恢复使用
“成都是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有春熙路、华西坝、盐市口、骡马市、九眼桥等大量的历史地名。”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对历史地名的保护,《总规》对历史地名的保护原则、保护对象进行了具体明确。提出了通过历史地名普查、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设立历史地名文化地标、建立历史地名数据库等措施加强对历史地名的保护。对历史地名的保护坚持稳定性、使用性、复苏性三个原则。要“谨慎处理老地名的注销、更名或合并。对于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历史存在过、但现在没有使用的老地名,如确有丰厚的文化底蕴和重要的历史价值,又符合地名使用要求的,可考虑重新恢复使用。未被恢复使用的,应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总规》中还专门对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地名进行规划指引,其中不少地方就使用了历史地名。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南北向骨干道路专名除天府大道外,使用四川在北宋时期的别称利州、益州、梓州、夔州等名称命名。同时,其他南北向主要道路使用省内市州的古城,如通州、汉州、蜀州、江阳等。南北向道路分段宜以 城区依次向南的顺序进行,并采用“专名+序数词”方式命名,如,天府大道南一段、益州大道南二段。
城区道路取名 3至5个字为宜
同时,为规范城市道路的命名,《总规》对城市道路的通名(即:大道、大街、路、街、巷等)如何使用,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规定不同类别城市道路通名应与不同等级道路相匹配,如: 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在60m及其以上的快速路、主干路,原则上宜使用“大道”和“大街”;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下,16米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原则上通名可使用“路”、“街”;红线宽度在16m以下的支路,原则上通名主要使用“巷”“里”。同时,“大道”和“大街”“路”“街”的使用还应根据道路所在区域的性质使用,强调商业与生活配套服务功能的宜使用“大街”“街”作为道路通名;强调交通集散、连接功能的宜使用“大道”“路”作为通名。取名时还需尽量简练,总体字数上要求应以3至5个字为宜,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字,对直线距离较长或已形成环形现状的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在原有道路名称基础上整体进行复合命名,形式为:整体名称+原有道路名称+段。郊区(市)县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总规》要求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告知民政部门及时参与做好地名命名规划,避免工程名滥用的情况出现;与此同时,加强跨区(市)县地名命名的统筹协调避免各自为政,跨区(市)县的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的命名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地名规划统一协调后,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
实习记者 田程晨 本报记者 侯初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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