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明年3月1日起 成都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正式实施

成都地税局网站   2017-12-13 16:30

[摘要] 从201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正式实施评估计税。

今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从201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正式实施评估计税。

1

全文如下:

为加强我市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防范税收流失风险,促进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精神,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纳税申报的合同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

二、适用原则

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申报的合同价格为依据。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按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等进行存量非住宅权属变更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二)纳税人可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主管地税机关参考估价机构出具的结论确定计税价格,主管地税机关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纳税人和主管地税机关可共同委托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所交易的存量非住宅进行价格认定,并据此核定交易计税价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百条规定,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律责任

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双方应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具体适用时间以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六、其他事项

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按照《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房管局 市国土局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关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成财税法〔2017〕3号)执行,维持不变。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成都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 更多>>
新闻聚合 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