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霸 条款:
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签订认购书后,未在认购书约定期限内付清首期款/全款,或者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买受人所付立约定金不予返还。
案情再现:
购房者贾某于2012年3月3日在与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楼宇认购书》,并向开发商交纳5万元定金后,成功定购了其开发建设的某别墅。同时,按照双方签订的《楼宇认购书》中第三条(二)项约定,贾某须在2012年3月9日前与开发商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但当贾某事后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与开发商正式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对方提供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存在诸多“霸 条款”和不对等违约责任,随即向开发商提出修改部分不合理、不对等性条款意见,但遭拒绝。贾某提出退房,并要求返还已付定金5万元,但均遭拒绝。 终,贾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开发商也按照《楼宇认购书》中约定的条款没收了贾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2012年4月12日,贾某依法向市工商局提出了合同 调解申请。经过工作人员的现场调解, 终,当事开发商当场承诺并如期在20日内无息退还了消费者贾某支付的5万元购房定金。
案例解读:消费者有权就合同条款与开发商约定协商
在这则案例中,贾某与开发商“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楼宇认购书》,并按约定向开发商实际支付了5万元定金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担保。按照定金罚则适用条件,当贾某未按照《楼宇认购书》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与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主合同义务时,属贾某违约,当事人有权不返还其已支付的5万元定金。但按照《合同法》“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格式条款的要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贾某有权与当事人就合同中条款约定进行协商约定。因此,造成合同双方未如期订立商品房买卖主合同并非归责于贾某单方面原因。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主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规定,当事开发商理应返还贾某的5万元定金。本报记者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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