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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监管“霸 条款” 今年有望实现买房“一号一备”

——我市将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制定备案监督措施

成都日报  2013-03-16 09:51

 

专家评议

省工商局昨日举行今年 格式条款评审会——

格式合同各种不合理 专家一条条理抹

“买房先交定金,规定的期限内若未前往签购房合同并付款,定金不予退还。”不少买过房子的消费者都遇到过类似的“霸 ”条款。昨日,省工商局举行今年 格式条款评审会,来自各个行业系统的专家就商品房买卖、有线电视、通信、旅游、快递、物业服务、商业预付卡七大领域(小区网论坛)中,12条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审查评议。

不签合同不付款

购房人定金“打水漂”

在昨天下午举行的评审会上,省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专家首先对商品房买卖的问题格式合同“开炮”。据介绍,有些开发商在《商品房认购书》或“定金合同”中这样规定:“买受人应于本《商品房认购书》规定期限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合同签订、付款等有关事宜,出卖人不再另行催告;办理视为违约,买受人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且出卖人可将该房屋另行出售。”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在交了诚意金或定金,并签订定金合同或认购协议后,开发商要求消费者在指定时间内到售楼部办理买卖合同签约手续、完成付款,否则定金不退。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建平表示,出卖人应该有提示和告知义务,就“出卖人不再另行催告”这点,肯定不利于消费者。省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杨朴介绍,这是一项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超时不来就算消费者违约,而当消费者前往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卖方往往将 的合同条款、内容全部都设定好了,消费者只需签个字,不容协商。就这样,定金合同就变为了“定金陷阱”。

为了对抗开发商的“定金陷阱”,评审会上,有专家提出建议,为消费者在买房时设定一个1-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买受人可以有充分的考虑时间再次确定自己的购买意愿,如果 后未达成成交意愿,定金则可全部退还。

新商品房购房合同

示范文本年内出台

据介绍,根据目前新的房产市场买卖情况,省工商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对原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加以完善,并重新制定新的示范文本并有望在年内出台。新文本将分为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摒弃了目前的定金合同,“也就是说,今后消费者与出卖人直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

据悉,早在2006年,省建设厅(现为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就已经出台《商品房认购书》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明文规定,消费者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相关条款的,认购书解除,定金不退;而消费者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则认购书解除,定金退还。“合同制定时不仅要考虑交易效率、交易安全,还要兼顾交易公平,新的合同示范文本也将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本报记者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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